联合体协议书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总承包单位有哪些要求?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首次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2、采用联合体模式投标时,有何法定条件?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未就联合体投标模式做出具体规定,当总承包单位以联合体模式投标时,要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首先,当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接受联合体投标模式时,才能适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其次,联合体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并提交发包人,没有联合体协议,或虽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但以一人名义投标的,不属于联合体模式;再次,联合体要在特定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形成,以一方名义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再签订联合体协议,涉嫌违法转包,或是合作各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之前就签订联合体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是框架合作协议,都不能算是联合体模式承包;最后,联合体中标或签约之后,联合体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满足上述条件,才构成联合体承包模式。
3、发生纠纷时,联合体各方如何分担工程总承包责任?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联合体各方可以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进行内部责任分担和追偿。
联合体协议是划分联合体各方之间工作职责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解决联合体各方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签订联合体协议时,尤其有必要对因一方过错造成合作方损失的情形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时则依据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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